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人才交流会审批,需经过以下工作规程:
一、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
1.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一般程序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2)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自购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租赁房屋办公的另需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3)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的型号、数量清单;
(4)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5)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及《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的原件、复印件(非法人单位申请的,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时提供《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6)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8)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特定程序
申请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特定项目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申请从事互联网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国际连网单位用户备案登记证明、网络服务设备清单和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历证明;
(2)申请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的,提供专职测评师资历证明、相应测评设备清单、人才素质测评项目说明和测评软件适用说明;
(3)申请开展人才培训的,提供专职培训师资历证明、拟开展培训项目和课程设置说明、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3.人才中介机构的变更、注销程序
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申请注销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除提供变更或注销申请书、《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增加人才中介服务特定项目)的,按上述“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特定程序”提供材料;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股东决议、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人才中介机构注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股东决议、经股东确认的结算报告及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二)受理
对公民或法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资格)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资格)的,出具《青岛市人事局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3个工作日内作出《青岛市人事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资格)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3.经审查,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出具《青岛市人事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包括:
1.书面审查。对其申请材料再次进行详细的书面审查,以验证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2.实地勘察。对首次申请设立、申请变更公司经营地址以及申请增加人才中介服务特定项目的,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其办公场所、设备、培训场地、执业资格(能力)及进行人才素质测评软件现场演示等。
3.当面询问。对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人才培训教师、人才素质测评师及一般人才中介从业人员进行当面询问,了解其师资力量、从业能力及业务开展情况等。
4.会议研究。对以上审查内容,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作出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交中心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四)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和专题会议研究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
对准予行政许可符合发证条件的,出具《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填写《颁发许可证审核表》和《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六)公布
对已发证人才中介机构目录在“青岛人事政务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举办冠以“青岛市”、“青岛”等全市性称谓人才交流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
1.申请资格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包括:
(1)各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经市人事局批准设立的分市场;
(2)经市人事局或各区(市)人事局批准设立,且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组织。
2.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5日向青岛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拟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范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收费标准等);
(2)《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
(3)基本结算户帐面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对账单;
(4)1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可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招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人才交流会摊位设置平面图,摊位设置与招聘场所面积之比不小于1:15;
(7)拟在新闻媒体上刊播的人才交流会广告文稿;
(8)人才交流会组织方案;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手续。
(二)受理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青岛市人事局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交流会场所面积、摊位设置情况、组织单位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等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办会条件,进行实地勘察、核查。
(四)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勘察结论符合规定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布
审批结果在“青岛人事政务网”上进行公布。
(七)备案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5日内,举办单位将人才交流会书面总结和《人才交流会情况汇总表》送审批机关核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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